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2015年5月6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二章 第十条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三)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和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中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提高应急条件下的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 (四)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五)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对易受损人群进行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在社区、农村中建立红十字服务站,开展服务群众、宣传培训、募捐救助等活动;开展帮助寻找失散亲人、重建家庭联系等其他人道服务工作; (七)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八)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九)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十)宣传国际人道法、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总会承担中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十一)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 (十二)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 (十三)参加国际人道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第十一条 (一)组织红十字救护队,参与战场救护; (二)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协助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 (四)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五)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二十三条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 (五)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二)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红十字会宗旨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人数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决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 (二)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 (五)决定中国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指导执行委员会工作; (三)出席红十字运动国内外重要会议、活动,参与重要事务。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其决议。理事会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会议有效。理事会决议由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五)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六)审定中国红十字会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等报告; (七)审定下一届理事会组成方案;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效。常务理事会决议由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二)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的议案; (三)审议中国红十字会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等报告; (四)审议下一届理事会组成方案; (五)批准设立、撤销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 (六)聘请名誉理事;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委员会由驻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并担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法定代表人。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主持总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审核年度经费财务决算; (三)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 (四)管理总会的动产和不动产; (五)承担总会的民事、法律责任; (六)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聘请顾问;授予荣誉会员; (八)批准成立专门委员会; (九)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一)各级地方红十字会的权力机关是同级会员代表大会。各级地方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二)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建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任期五年。有3名以上(含3名)专职常务理事的红十字会,需设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 省、市(地)、县级红十字会名誉会长由同级理事会聘请当地主要领导担任。 (三)省、市(地)、县级红十字会会长一般应推选当地同级现职领导担任,其工作变动时应及时改选。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保持相对稳定。常务副会长为本级红十字会机关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四)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具备能够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全国性行业成立的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行业红十字会,由中国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其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行业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行业红十字会按照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遵循本章程,结合本行业特点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村、组)、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中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初级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一)红十字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对会费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九章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旗、中国红十字会会徽和会旗(样式附后)以及会员证、团体会员标牌、荣誉证书等需用红十字标志的,应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77年6月8缔结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本章程所称国际人道法,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依据条例和惯例,以保护不直接参与军事行动(如平民百姓)或不再参加军事行动(如军队的伤、病员和俘虏)的人员为目的、规定各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其主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说明:1、底:白色;2、十字:正红色;3、橄榄枝:金黄色 |